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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24年二胎政策解读:全面理解与适应计划生育新条例

2025-04-15 来源:试管婴儿 关注度:0

随着中国社会老龄化问题的加剧,生育政策的调整成为了关注的重点。辽宁省作为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计划生育政策也备受关注。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辽宁省的二胎政策及相关补助措施。

一、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背景

辽宁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的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实施。近年来,随着国家二胎政策的开放,辽宁省也积极响应,制定了一系列鼓励生育的政策。

二、辽宁省二胎政策说明

1.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居住以及户籍在辽宁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

2. 政策方针: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3. 政策实施:辽宁省各级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4. 鼓励措施: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给予奖励。

三、生育补助措施

辽宁省为了鼓励生育,推出了一系列生育补助新政策。这些政策包括提供生育补助、优惠贷款、税收减免等,以减轻家庭生育压力,提高出生率。

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

对于流动人口,辽宁省实行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共同负责的管理方式,以现居住地人民为主,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五、宣传与教育

辽宁省还通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知识。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等。辽宁省还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指定人员,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落实相关奖励与优待措施。

辽宁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与国家的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同时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实施,以鼓励生育,解决老龄化问题。以上是对辽宁省计划生育政策的简要概述,希望对您了解辽宁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有所帮助。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辽宁省的计划生育政策也将不断完善和调整。辽宁的计生工作将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适应人口形势的新变化,为全省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健全与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治理架构

为了有效管理和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我们必须构建并完善一套目标明确、责任清晰的治理架构。人民需对其下属部门及下一级人民实施严格的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需对同级及下级部门实施双重监督。这一体制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承担起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其执行情况将通过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评估。

第十五条 兼职委员制度下的计划生育工作

计划生育委员会设立兼职委员制度,其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组成,具备以下职责:

1. 根据各自部门和工作系统的特点,制定和协调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方案;

2. 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

3. 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

4. 及时掌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动态,提出意见和建议;

5. 执行与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生育调节政策

辽宁2024年二胎政策解读:全面理解与适应计划生育新条例

第十六条 提倡适龄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生育两个子女以内的家庭,不实行审批制度,提供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计划。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夫妻,经批准可再生育一胎:

1. 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婚前共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2. 再婚夫妻婚前共育两个以上子女,但婚后未共同生育的;

3. 夫妻已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学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

4.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省人民规定的情形。

对于市级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再次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入生育子女数,而送养的子女则计入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 相关措施与保障

对于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夫妻,应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生育。相关部门需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于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婚姻登记。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将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对于不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怀孕的妇女,可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

为了鼓励实行计划生育,我们将为计划生育的夫妻提供一系列免费服务,包括领取避孕药具、参加孕情检查、施行各种节育手术以及相关的医学检查等。相关经费将通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途径支付。

(六)对于进行人工流产术的女性,未满4个月流产的,将享有15天的休假;若流产时间满4个月,则享有42天的休假。

(七)经过批准进行输卵管复通术的女性,将获得21天的休假;进行输精管复通术的男性,将获得15天的休假。期间,工资和福利待遇维持不变。

第二十七条 对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城镇居民,可享受以下优惠待遇:

(一)从获得证书之月起至子女18周岁,每月可获得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2000元奖励。

(二)子女的托幼费、医疗费将由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给予补贴。

(三)职工退休后,单位将每月发放10元或一次性发放2000元补助费。对于无工作单位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人员,将按照有单位人员的标准发放补助费,费用由当地财政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于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居民,他们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与城镇居民相同,每月可获得不低于10元的奖励费或一次性2000元奖励。

(二)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三)被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并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得到照顾。

(四)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将得到当地人民的特别关照。

第二十九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规定如下:

(一)对于城镇居民,若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则由双方单位各支付50%;若一方无工作单位或亡故,则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额支付。

(二)对于没有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奖励费由当地财政支付。若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则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已领取的部分也不会退回。

第三十条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若其独生子女死亡或意外丧失劳动能力后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他们将享受以下待遇: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单位将按照其基本工资全额发放退休费,已享受其他规定的全额退休待遇的,每月将增加10元。

(二)企业职工退休后,单位将一次性发放不低于3000元的补助费。

(三)对于不属于第一、二项规定的城镇居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当地人民将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费。

(四)农村居民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或达到一定年龄时,将由乡(镇)人民或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发放生活费,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五保户待遇。终生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同样可以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第三十一条 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的奖励,若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由单位执行,则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落实责任。

第三十二条 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确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时,发放的特别扶助金、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三十三条 对于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当地人民将在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给予帮扶和救助。具体的实施办法由省人民制定。也鼓励各类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这些家庭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第三十四条 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在未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前,以及享受农村居民生育政策过渡期间,将继续享受原农村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规定之外制定其他优惠措施。

第三十九条 夫妻因患有不孕症需要实施辅助生育技术的,必须持有生育许可证明。未持有证明的,施术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辽宁省禁止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手段进行非医学必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

第四十一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工作的人员,要申请《辽宁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合格证》,并按照规定的项目提供服务。申请该证书需提交执业资格证明和单位审查同意证明。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将根据发现时的计征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具体标准根据子女数量和生育行为类型而定,包括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不同标准。

第四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委托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决定。征收决定的送达、缴纳时限和欠缴处理等都应遵循《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的征收和缴纳方式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若为国家工作人员,还应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则由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未达到计划生育目标的单位,将受到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人民的通报批评,并可能影响其获得荣誉称号。相关责任人员可能面临扣发奖金和行政处分的风险。

第四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将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其他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对于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等与港澳台同胞、外国公民结婚的我国公民,若需要生育,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之前的《辽宁省计划生育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于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家庭,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若符合特定情形,如再婚夫妻的子女情况、病残儿等,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当事人对市级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省级鉴定。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为生育子女数,而送养的子女则计算在内。以上是对“辽宁省2024年计划生育政策”的详细介绍,希望这些信息能对大家有所帮助。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了解我国的生育政策是我们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不同省份的生育政策存在差异,对于准备生育的家庭来说,及时了解所在城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未来的生育计划和安排。生育政策关系到每个家庭的未来,所以在做出决定前,充分了解相关政策是非常必要的。希望大家能够重视这一问题,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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