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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市最新计划生育政策,尤其是关于二胎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我们整理并解读了以下关键信息。
一、总则
上海市的计划生育政策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制定,适用于本市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负责领导本辖区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二、机构和职责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是本市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卫生、民政、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生育调节
关于晚婚晚育的定义和条件,明确规定了男性和女性的初婚年龄以及初育年龄的计算方法。对于患不育症的夫妻后的生育情况也做出了说明。
关于二胎生育政策,以下情况的夫妻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孩子:
1. 第一个孩子为非遗传性残疾,无法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2. 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
3. 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不满六年;
4. 从外地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已取得当地县以上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证明并已怀孕;
5. 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累积合计只有一个孩子;
6. 特定农业人口的夫妻,如一方身体残疾、从事出海捕捞等特定工作等。
除上述情况外,农村户口现在转为城镇落户的自理口粮户的夫妻,其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不适用特定规定。
符合生育第二个孩子条件的夫妻,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包括向所在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经过审核后报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以上内容旨在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上海的计划生育政策,特别是二胎政策的相关细节。希望这些信息能为大家带来帮助。(二)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需要在接到生育第二个孩子申请表后的次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将发放《上海市生育第二个孩子批准书》。
在办理生育第二个孩子审批手续时,符合条件的夫妻需要缴纳一定的申请办理手续费。该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经过市物价局的核准后实施。
除了本规定中的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外,有特殊原因需要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家庭,需要经过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审核,并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
对于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如果对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接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五日内,或者自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申请表次日起两个月内不予答复的情况下,向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
第四章 优生和节育措施
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强化优生和节育管理。区、县级以上医院、妇幼保健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以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乡(镇)卫生院、街道地段医院,都应该积极开展优生、节育和遗传咨询工作。
如果夫妻双方或一方被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患有医学上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应根据医疗诊断和处理意见采取相应措施。关于不宜生育的疾病种类,按照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具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在生育一个孩子后,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
避孕药具的供应和管理由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具体办法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
进行节育手术的单位必须得到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执行节育手术的医务人员需要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区、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资格。
个体开业医生不得进行节育手术。
第五章 奖励措施
对于达到晚婚年龄的初婚夫妻,增加一周婚假,双方都可享受,一方达到标准即可享受晚婚假。晚婚假应当在婚假后连续使用。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享有三天假期。只有初婚或未育的夫妻才能享受这一假期。女方的假期应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的假期应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
在此规定假期内,工资和奖金照发,具体奖金额度由单位自行决定。
一对夫妻在生育或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在子女未满十六周岁前,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并保证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一是原本有两个孩子,其中一个意外死亡且另一个未满十六周岁;二是夫妻丧偶后只有一个未满十六周岁孩子;三是夫妻离婚前生育一个孩子,离婚后孩子判给本人抚养且孩子未满十六周岁;四是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未育且现家庭只有这一个未满十六周岁孩子。若再婚夫妻再婚前各育有一个孩子并领取过《独生子女证》,现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的应重新换领《独生子女证》。
对于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独生子女家庭,若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常住户口已迁入本市,可以换领本市的《独生子女证》。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程序如下:有独生子女的夫妻需向女方单位提出申请,经夫妻双方单位初审后,送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发证。丧偶或离婚的申请者需向符合条件的一方单位提出申请,并按类似程序办理。若夫妻双方的常住户口在本市而子女的常住户口在外地,需由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或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按程序办理。若夫妻一方为本市农村常住户口而另一方为城镇常住户口或者一方为本市常住户口而另一方为外地户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发证。独生子的入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托费和管理费可按照市教育局和市劳动局的规定报销部分费用。城镇分配住房或农村调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时独生子女户可以按两个子女计算;拆迁户中独生子女户的安置则按照本市拆迁房屋的有关法规执行。此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每月五元由男女双方所在单位各负责百分之五十发放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特别注意和执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支付规则与特殊情况处理
对于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夫妻,其支付规则如下:
一、如果他们是临时工或合同工,工作单位应支付这笔费用;如果他们是停薪留职的职工并受其他单位聘用,聘用单位应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包括:
(一)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在福利费中支付;
(二)企业单位的奖励费在市财政局规定的项目中支付;
(三)夫妻双方均为本市农村农民的,奖励费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或夫妻双方均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凭营业执照到经营所在地的个体劳动者协会领取;
(五)夫妻一方为乡村个体工商户的,同样在乡村社会性开支中支付;
(六)夫妻双方均为辞职、辞退后无工作的,或者均为城镇待业居民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支付。
(七)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所雇佣的从业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承担。
二、对于离婚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如果未再结婚或,或者与未生育孩子的对象结婚后未再生育又未的,可以享受特定的奖励待遇。婚后未生育或的夫妻,以及丧偶或离婚后未生育或的一方,也可以享受奖励待遇。
三、若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或者无计划生育孩子的,以及的,应当退回《独生子女证》。退证后应停止享受独生子女奖励待遇,并可能需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对于未经批准生育第二胎或二胎以上子女的夫妻,被视为无计划生育。对于这些夫妻,会给予以下处罚:
1. 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需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的相关待遇;
2. 无计划生育的子女在参加工作之前的医药费全部由其父母承担;
3. 无计划生育子女的托费和管理费同样由其父母承担;
4.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应退回证书并停止享受相关待遇,同时退回已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五、对于无计划生育第二胎或第三胎及以上的夫妻,会根据其前一年实际总收入或所在地区劳动者平均年经济总收入的三倍至六倍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具体缴纳期限和滞纳金规则依据相关法规执行。对无计划生育的在职职工,单位可给予行政处分。对于个体工商户,相关部门可给予行政处罚。无计划生育者的住房分配、宅基地分配等也会受到影响。具体处罚措施和计算标准按照相关法规执行。违反特定规定的个人或单位还可能面临罚款等处罚。关于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必要的性别鉴定的处理措施
对于未经医疗机构批准,对胎儿进行非医学必要的性别鉴定的行为,所在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将对相关单位处以五千至一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将加倍。
对于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的个人,其所在单位可依据内部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对于那些在计划生育工作中营私舞弊的干部及相关人员,除了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外,市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可处以二百至五百元的罚款。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后果,处罚力度将加倍。
对于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情况,将被视为无计划生育。针对不同情况,对男女双方分别给予如下处罚:
一、对于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若生育第一胎,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罚款,并缴纳二千元计划外生育费。若生育第二胎,将按照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于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除罚款外,每提前一年生育将额外征收三千元计划外生育费。若提前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生育第二胎的也将按照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规定处理。
三、对于已婚者,若因非婚姻关系生育第二胎,将按照无计划生育第二胎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于未曾生育过孩子的已婚者,若因非婚姻关系生育第一胎,也将按照无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处罚。但若因婚姻关系再生育一个孩子,则不予处罚。
在计划生育方面,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夫妻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孩子。具体申请条件和程序将依据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相关细则执行。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夫妻及其单位,处罚决定将由女方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未经结婚登记而生育的男女双方,也将参照前述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在执行处罚决定时,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或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向双方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作出决定的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则部分:本细则由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一、关于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条件
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在上海市生育第二胎:
1. 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且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2. 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且其中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二、关于“独生子女”的认定标准
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公民,可被认定为“独生子女”:
1. 为父母生养的唯一子女,无同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的兄弟姐妹;
2. 被父母依法收养且为父母的唯一子女的;
3. 父母依法生育或收养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其他子女均已死亡并未再生育的。三、申请生育第二胎的部门及相关流程
对于想要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夫妻,需要向以下计生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1. 如果夫妻中只有一方是上海市户籍,那么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再生育申请。
2. 若夫妻双方都是上海市户籍,则需要根据户籍性质进行申请:
若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应向男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对于其他户口性质的夫妻,则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申请。
四、办理上海市单独二胎申请所需的材料
1. 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与原件;
2. 夫妻双方的近期二寸合照;
3. 独生子女一方需要提供其父母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
4. 夫妻双方的婚育情况证明;
5.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准备申请前,建议拨打各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政策咨询电话,了解具体材料要求及其他相关事项。
以上便是关于“2024年上海市最新计划生育政策”及“上海二胎生育政策”的详细介绍。希望这些信息能够帮助到各位。如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系当地相关部门进行咨询。